关于滨州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补充规定

发布者: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22-04-28浏览次数:1027

关于滨州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增强效率,提高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质量,避免学术不端行为,对滨州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做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材料提交时间

学校下发通知提交论文答辩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通知后,学位申请人员应积极准备相关材料,认真撰写学位论文,按照通知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送交学院审核,对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逾期送交者不予受理。

二、加强学院审核职责

学院作为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组织并落实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审核并按时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人学位授予信息和申请材料。

三、查重比例的界定

1、各类型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查重文字重合百分比≤15%,为合格。由指导教师和学位申请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

2、文字重合百分比在15%-30%(不包含30%)之间,延期评阅。由学位申请人员和指导教师写出书面说明并进行修改后,再给予1次查重机会,第2次查重≤15%的,可进行论文评阅和答辩;第2次查重仍>15%的,该学期不受理论文评阅和学位申请事宜。

3、文字重合百分比≥30%,该学期不受理论文评阅和学位申请事宜。要求学位申请人员重新开题、重新撰写论文和答辩,一年后方可申请学位,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同时对其指导教师予以通报。

四、其他事宜

1.对于查重比例在规定范围内(百分比≤15%)但比例偏高的学生论文,指导教师应认真分析原因,要求学生修改论文、从严掌握,可提出“该次论文不予上会讨论”的要求。

2.查重比例>15%的,由学位申请人员和指导教师必须写出书面说明。

3.查重比例≥30%,对指导教师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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