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22-04-28浏览次数:1522

滨州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优良,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修满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书写论文摘要;

(五)达到《滨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滨州医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学位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于每年4月初向所在院(系)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填写《滨州医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附已发表论文或录用通知书原件、学位(毕业)论文一式三份报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符合答辩条件申请人的学位(毕业)论文组织评阅。

第七条  论文评阅结果确定后,院(系)对申请人的论文答辩申请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对通过复审者,由院(系)提出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预答辩日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公布决定同意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名单,对决定不同意论文答辩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四章  学位审定和学位授予

第九条  在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答辩人须提交已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论文正式录用通知的原件及复印件,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受理并审议学位申请,出席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时会议方有效。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硕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同意票超过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1/2(不含1/2)以上为通过,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1/2(含1/2)为不通过。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者,若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其未达到授予学位的要求,则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由主席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出席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2/3以上时会议方有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进行审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为通过,可做出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决议);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1/2(含1/2)为不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文公布同意或不同意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名单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有关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归档。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或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一律不授予学位。

第十四条  受记过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1年内不授予学位;满1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鉴定证明和意见,由申请者原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对已授予学位者,如发现原授予学位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或确认学位错授者可以撤销其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直接据情审定撤销学位。对撤消学位者已发的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六条  撤销学位,应出具书面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对撤销决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学校书面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省教育厅主管研究生学位教育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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