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是国家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在现行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渠道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强。为保证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办〔199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我校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专业(每年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均可接受校内、外在职人员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位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六条 课程学习与水平考试要求 课程学习:经资格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硕士学位课程的学习必须修满30学分,成绩在70分以上方能取得学分。课程成绩自开班起5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者,其所学课程不予认可,需重修全部课程。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申请人应自通过资格审核之日起,在5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根据国务院学位办通知公布)且成绩合格。 自通过资格审核之日起到论文答辩的时间最短不能少于3年,最长不能超过7年。 第三章 学位论文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2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为确保论文质量,申请人开题报告应同在校生一起,参加所在学科举行的开题报告论证会,广泛征求专家组的意见。学位论文工作期间,每学期至少要向导师汇报一次,使导师及时掌握课题进展情况。论文从开题报告后持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半年内完成。 第八条 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是注册学习后与所申请学科、专业相关的工作内容,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写作要求执行在校研究生论文写作的相关规定。论文封面注明“在职申请学位”字样。 第四章 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九条 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申请 1.申请人提出论文答辩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论文答辩申请书; (2)学位论文; (3)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批准书; (4)国家组织的统考合格证书及参加课程学习的成绩单; (5)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6)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位)、专著或其他研究成果(主要完成者)。 2.学校研究生处在收到材料2个月内对申请者所报材料严格审查,必要时派专家到申请者所在单位实地考察,申请人接到同意申请的通知后来校办理论文答辩等有关事宜。 (二)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人:各学科专业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是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被聘为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要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三)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委员会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虽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学位授予 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一样,坚持标准,严格手续,并对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检查。 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核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三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本人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四条 根据《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关于经费开支的规定,申请人应交纳申请费,经资格审查同意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考试的,需支付教育费。课题研究原则回原单位进行,课题研究经费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解决,需在本校完成课题研究的,须支付课题研究费。为申请学位所需的食宿及往返旅费均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自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我校申请学位期间应自觉遵守我校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犯者,责任自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终止其学习,一切后果由申请者本人自负。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个别条款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新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并在当年的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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