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令〔2005〕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滨州医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含高职)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见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五条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它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或被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以及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所涉价值未达到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所涉价值达到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所涉价值超过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处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因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损坏设施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l~5款给予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除依规定赔、补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或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属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属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使用电热器、私接电源或使用明火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气灶等器具者,除按有关规定没收灶具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喧哗吵闹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毁学校公用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通知、通报、布告、封条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在建筑物、桌椅、公共标志及其它公私财物上乱涂、乱刻、乱贴,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同时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违反校纪行为一并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阅读、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阅读、收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或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有本条所列违纪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的策划、肇事、参与、出具伪证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身体等)
1.对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以其它方式,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出具伪证者
1.对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对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对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有本条所列违纪行为并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第五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九)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给予处分外,并应负担受害人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且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发生婚外性行为、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从事流氓活动或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婚外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发生婚外性行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同时有婚外性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屡次从事流氓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时计算标准依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参加国家级考试作弊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学校医院有关学生公费医疗就诊规定、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劝阻不服从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证件及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因综合测评、转专业、毕业生就业、评奖及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或举办各类沙龙、俱乐部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给组织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各级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要求学生签订的行政责任书等不配合或不执行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学、杂费义务且欠缴学、杂费一年以上者,劝其退学,对于劝而不退且无理取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从轻或从重处理:
(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3.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4.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者。
(二)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因违反校纪而干扰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者;
3.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5.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行为者,按两种违反校纪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6.在校期间曾受两次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反校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伙同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8.违反校纪群体的为首者;
9.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
10.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者的附加处罚和限制: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奖励及受资助资格,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取消一学年内的参评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撤销其相应职务;
(三)根据学校学位管理有关规定,对受处分者学位的发放,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处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院(系)要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和所涉及的单位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同时向校保卫处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恶性事件的,院(系)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物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
(二)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发生后,院(系)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已确认的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或其代理人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违纪者写出书面检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院(系)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需报学校处理的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
2.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后,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研究确定;在调查中遇有困难的事件确需由校保卫处调查的,可提请校保卫处负责调查,校保卫处调查核实后向学生所在单位、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涉及刑事案件由校保卫处为主负责调查;
4.同一违纪事件涉及跨院(系)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审核备案程序
1.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院(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印发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备案,相关材料由院(系)存档;
2.给予记过处分的,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讨论决定并印发处分决定,相关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或校档案馆存档保管;
3.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有关调查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或校档案馆存档保管;
4.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校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与学生所在院(系)按规定处理,处理未果者,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决定;
5.各院(系)或职能部门在送交给予学生处分的处理意见时,必须附有学生违反校纪的有关材料、证据、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
6.有关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核,或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7.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8.对涉及考试作弊的处分,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依据教务处调查核实的材料和处理建议,依程序处理;
9.学校可授权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对学生在学生宿舍的轻微违纪行为,做出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院(系)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谈话,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和谈话记录副本分别送(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所在单位、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正本装入学生档案;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由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院(系)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除根据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学生违纪处分文件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销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三)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进步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至毕业日终止;对申请解除留校察看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院(系)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有关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批,由学校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申诉程序
(一)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证据充分,实事求是,要热情帮助违纪学生解决思想问题,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二)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五)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受理学生可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等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六)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八)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九)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毕业离校的学生,学校发现其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学校将通过有关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上述条款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项。
第三十六条 在施行中,本规定如与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其他类别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滨医行发〔2005〕102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 一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