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毕业生,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滨州医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为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5%,其中省级优秀毕业生占5%,校级优秀毕业生占10%。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每届毕业生评选一次,一般于当届毕业生毕业前(根据上级通知)组织评选。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进行,以院(系)为单位组织实施。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第六条 评选工作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为: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者,不得参加评选;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四)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学习名次和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均在前30%以内。学习成绩70分以下超过三门者不得参加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70分以下超过六门者不得参加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评选。
(五)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十大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员标兵提名”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第八条 凡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团组织纪律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在一年或更长时间内不能参加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四章 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个人申报、班级推荐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第十条 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各院(系)要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各院(系)要认真组织学生填写《滨州医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省级),连同初选人员名单、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印章)、评选工作报告一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省级优秀毕业生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十二条 对毕业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结业者,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优秀毕业生,院(系)要负责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学生工作部(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经公示合格、审核批准的省级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校级优秀毕业生,授予“滨州医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由学校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